【问题】
去年8月,宁海的陈先生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之后,其家人在对陈先生遗产分割时产生争议,矛盾集中在陈先生留下的7岁女儿能否获得遗产上。陈先生的妻子认为孩子有权获得,但遭到陈先生父母的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孩子年幼,对财产根本没有管理和使用能力,在其未满18周岁之前,不应享有继承权。
陈先生的妻子问,未满18周岁的孩子究竟能否继承父母的财产?
【说法】
陈先生的父母以孩子尚小,未满18周岁为由,认为孩子没有继承权,不能分割遗产的观点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完全等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这种民事行为能力既不是每个人一出生就有,也不是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则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不能将其等同起来,更不能将其混淆。
陈先生的孩子虽然仅有7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却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享有继承权的。《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继承法》第六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陈先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其不具有行使继承权能力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代为行使继承权。(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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