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慈城镇某村旅游步道旁,一些没有拴养的大型犬在晒太阳。
华慈医院犬伤门诊24小时开放。
本版摄影 丁安
张悦 制图
爱犬人遛狗牵绳是起码的文明养犬行为。
8月8日,重新修订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在宁波,一个养犬管理新时代即将到来。
犬类扰民“民愤”最大
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有时候它只是主人的朋友,对其他人来说并不一定“友好”。
宁海县后溪村5岁男孩焱焱就碰到了一条伤人恶犬。6月14日晚7点左右,这名小男孩在公园里玩耍时,突然一条大型犬疯了似的扑向了他,一刹那将他咬得全身血肉模糊。陪外孙女在公园玩的李师傅随手拾起一根棍子打了下去,才把恶犬赶走,但这已经给小男孩造成了严重后果。
“犬类扰民,是立法调研和意见征集过程中‘民愤’最大的,是群众心头的‘最痛’。”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全程参与立法调研过程,深切感受到群众期盼。
犬类伤人是犬类扰民中最严重的一类,且并不少见。据统计,我市犬伤门诊2015年到2018年分别达到11.3万人次、12.5万人次、12.4万人次、12.8万人次,因犬伤到医院就医人数约占全省的20%。
“除犬类伤人情形外,夜间犬吠和遛犬不牵绳的行为也是群众十分头痛的。”这位负责人说。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是一个重要的民生话题。由于不规范养犬、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犬类伤人事件,已经成为与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一样受到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问题导向重订法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升,市民中爱好养犬的人群数量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市范围内现有犬只30余万只。与此同时增加的,是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引起的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亟待立法保障和加强执法管理。
关于养犬管理和规范养犬行为,宁波是有法规支撑的。早在1998年1月1日,《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就开始施行,2004年、2011年经过两次修订,保持与时俱进,始终保障实际工作推进。
然而,近年来我市犬只数量快速增长,也使养犬管理中诸多新问题暴露无遗,如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分养犬行为出现管理空白区;城区范围不断扩大超出了法规适用范围;信息化管理没有跟上,养犬管理方式明显落后;犬只防疫免疫、流浪犬收容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问题突出。
2017年起施行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虽然也有养犬管理有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解决这些新问题,简单地在现行的《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上‘涂涂改改’已经不顶用了,我们在慎重考虑后决定对该法规进行重新修订,改名为《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使其更加符合宁波作为东方文明之都的城市定位。”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介绍。
“从调查来看,目前农村的犬类防疫免疫率较高,好于城市。这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分析认为,农村人口以村为单位,密度相对低,而且是熟人社会,管理相对容易。农业农村部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支持下,一般都能顺利推进犬类防疫免疫工作。
而在城市里,特别是一些新社区,不仅人口密度大,而且邻里间相互接触少,邻居中谁家养犬了都不一定清楚。在养犬登记并未依法严格执行的情况下,负责犬类防疫免疫工作的部门根本掌握不了居民养犬的真实情况。这正是城市里犬类防疫免疫率低的最主要原因。人一旦被未免疫的犬类所伤,常常会付出生命的代价,现实中得狂犬病死亡的案例常见各类媒体。
养犬登记、免疫是做好养犬管理的基础工作。条例草案针对现状不足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登记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并对电子标识的植入作了统一规定,明确“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电子标识上应当记载养犬人的身份信息、犬只的身份信息及免疫情况等内容,便于犬只可追溯。二是对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登记条件、程序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为体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特别规定了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免疫接种集中办理制度。三是对一般管理区的犬只免疫要求作了规定,明确“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四是对部门间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值得一提的是,与现行法规从体型上对限制养犬作出规定相比,此次法规草案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用‘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一句话概括了,不再纠缠于犬类体型大小、温顺与否。”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说,危险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遛犬不牵绳、不给狗狗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犬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条例草案突出强调“提高
养犬人自律意识”,明确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对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如要求养犬人“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免疫牌”,在重点管理区内则还有“束犬链、为犬只戴嘴套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明文规定。
犬只是否能进入所有公共场所?条例草案给出了否定答案。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犬进入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条例草案体现堵疏结合的管理理念,明确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专门开辟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了规定。
犬只诊疗、经营活动秩序比较混乱,管理难度大,也是犬只扰民的“老大难”问题。条例草案做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对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二是为了避免犬只诊疗和经营场所扰民,从源头上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及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目前已经在这部分区域内的,允许相关经营者继续存在,但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该部分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三是对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如规定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环境卫生”,“对犬只吠叫应当即时有效制止,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近年来,流浪犬数量骤增,扰民事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捕捉的流浪犬缺乏统一的收容留检场所。为此,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委托专门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主犬只、被遗弃犬只、依法没收犬只等进行收容留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等等。
监管路上不再孤单
“从公安机关一家监管,到多部门联合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管理养犬的格局,这是此次法规重新修订中的一大‘亮点’。”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说。
现行法规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限养区内养犬的审批、登记,违规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及其他违反规定的犬的捕杀。”很显然,现行法规把养犬的监管职责落到了公安机关。
为此,条例草案确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犬只管理协作机制,明确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不久之后,养犬监管将由公安“单兵突进”模式变为各部门“协同作战”模式,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养犬管理新时代即将到来。
条例草案还对发挥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鼓励和引导,并对养犬人的自律要求作了规定,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条例草案还对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作了规定,明确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并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违法养犬的行为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理。
道阻且长,行者将至。养犬管理,目前还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让我们看到破解难题的希望和勇气。
新闻1+1
犬只管理中政府部门的职责
重新制订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对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犬只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如: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捕杀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的捕捉及移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狂犬认定、犬只防疫、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的健康教育、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收容留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及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组织工作,负责辖区一般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的捕捉及移送工作。
(龚哲明 整理)
评 说
养犬中的陋习真该改一改了
为了重新修订《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司法部门这次专门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痛陈种种不文明养犬行为,如夜间犬吠,遛犬不牵绳,任犬只的粪便随处乱拉,带着犬只乘坐公交车、随意进入公共场所……其实,这些问题媒体时有报道,完全在意料之中。
如今,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很多人甚至将宠物犬视为家庭当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市民养犬,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也是满足情感多样化的需要,这本是件好事。但养犬也不能任意胡为,必须树立规则意识。比如,遛犬不牵绳,在犬主人看来,自己的宠物犬或许十分可爱,也肯定不会伤人,但是对于别人来说,并非如此,无论体型大的还是体型小的,向你狂吠或扑来状,一般人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肯定会受到惊吓。况且动物毕竟具有“兽性”,一旦发生噬咬事故,就悔之晚矣;再如,犬只的粪便随处乱拉,造成环境污染,大家都生活在同一个区域,对谁都不好。
养犬是市民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但我们做人做事,应该有一定的道德约束,而不是只顾着自己,损害了他人利益。“犬不教,人之过”,养犬就要管好犬,不能过于“任性”,想怎么养就怎么养,想怎么遛就怎么遛。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这次重新修订,希望部分市民要改一改养犬中的陋习了,退一步讲,可以不为《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实施后的处罚,不为宁波全国文明城市的招牌,就为了自己生活的环境。(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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