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名文化遗产众多,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具有文化内涵的老地名逐渐消失,现行法规已难以对历史地名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昨天(12月26日),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条例对地名管理主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志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等多个方面作了规定。
遏制使用“大、洋、怪、重”推广名
为了起到广告效应,不少住宅区、建筑物(群)在商业推广时,会使用“大、洋、怪、重”地名,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已建成的住宅区和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建设单位在住宅区或者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守护地名文化遗产
由于老地名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在城市变迁中,宁波的老地名消失不少,令人遗憾,据了解,1993年至2006年间,宁波市区的战船街、法卿巷、积善巷等260条街巷(路)地名消失,占了当时街巷(路)总数的近三分之一。2010年至2018年间,全市因地理实体变更而消失的行政村及道路街巷名称有4600余条。
条例规定,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文广旅游、宣传等部门加强对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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