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每年一月第一周为全民健身周
23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该法规将依法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审议了《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利用公园、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和配置球类场地、健身步道、自行车道、健身器材等设施,保障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用于与全民健身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但是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减免。除特殊教育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公办高等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条例规定,每年一月第一周为全民健身周。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健康跑、登山等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周等免成本费向公众开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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