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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法院发布相关白皮书 银行败诉率呈上升趋势
2017年11月06日 08:42:32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合同上签了名,是不是要承担责任?银行卡被盗刷了,银行该不该赔?买了理财产品,收益有损失,又该找谁?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法院)公布涉银行金融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随着新类型业务增多,涉银行金融纠纷也有增长,在某些关于钱的交易上还是要谨慎再谨慎。

  记者发现,在这类案件中,银行的败诉率呈上升趋势,从2013-2017年5年的审判情况看,新类型案件中银行败诉率达24.2%。这些纠纷同时也暴露了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售后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法官建议,银行今后在合规运作上要多“补课”。

  带别的女人

  签了老婆的名字

  在一起传统银行信贷业务中,银行败诉了。2015年,李某因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便和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根据合同,李某的妻子石某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的落款处签有石某的名字。2016年年底,因借款人李某还款出现问题,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承担还款义务。

  不过,庭审中发生戏剧性一幕。石某提出,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她本人所签,她不承担保证责任。她同时申请对其合同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签名确实并非石某本人书写。诉讼中,银行的一名业务员陈述,石某是李某的妻子,在签合同时,他要求李某通知他妻子石某一并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带了一个自称他妻子石某(实际并不是)的女人,到银行签字,并提供了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被告石某书写,该保证合同对石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并据此判决银行败诉,要求石某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点评:

  “保证合同冒名签订,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越城区法院金融庭有关法官说,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除要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以及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权属状况等外,对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还应严格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通过与担保人见面会话、询问,必要时到担保人家中或工作场所核实等方式确认其真实身份。该法官说,随着企业银行借贷现象比较多,银行办理信贷时也要谨慎,否则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银行卡被盗刷

  10多万损失谁来埋单?

  一些银行卡盗刷案件,同样暴露了银行风险防控的不足。市民钱女士在我市一家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9月25日晚,她收到手机短信提示账户余额变动,当晚她多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持卡到银行网点插卡登录查询,第二天,又在柜台挂失止付该银行卡并打印了对账单。对账单显示,2015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该卡多次发生网银转账、转存、现支等形式的交易,同年9月25日,该卡连续发生11次交易,共计109298元,最终余额为1.34元,消费地点覆盖深圳、上海、山东、青岛等地。后钱女士对该卡办理了换卡手续。钱女士就账户余额异常变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迟迟没有结果。

  钱女士就此起诉银行,认为对方有保障其名下存款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对刷卡消费的银行卡真伪应履行有效的识别义务,要求银行方面向她支付相应的存款本金。银行则认为,可能是钱女士泄露密码导致伪卡盗刷成功,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但银行负有银行卡防伪和资金安全保障的义务。”有关法官说,此案中银行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11笔消费是持卡人所为,且未能识别卡片真伪,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该法官还提醒市民,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异常交易后,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对银行卡进行操作,以此证明人卡并未分离,并尽快致电发卡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而银行应及时冻结该账号,以减少当事人损失。银行作为发卡机构,还应加快银行卡的更新换代和技术完善,提高防范伪卡盗刷的技术能力,减少伪卡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同时建立异常账户追踪系统,及时对持卡人进行异常交易提醒。

  新型理财产品

  催生一场特别的纠纷

  2015年5月22日,股民张某在银行储蓄账户里开通了“银证通”产品。根据该产品功能,每日股市休市后,银行会将储户证券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至储蓄账户,并于次日开市前将该资金划回至证券账户。2015年5月25日上午,股市开市后大盘下跌,张某欲购买目标股“三花股份”,但数次电话委托均不能成交。经查询,其证券账户内170629.31元资金已变为0元,是银行未及时将其储蓄账户内资金划回证券账户所致。因张某欲购买的“三花股份”之后连续3个工作日出现涨停板,张某要求银行赔偿损失81120元。对此,银行称储户资金的来回划扣系通过银行系统批量操作,涉案当日张某欲交易的时间(9时49分35秒)在正常的转帐时间范围内,银行不存在过错,且根据3个涨停板来计算损失并无依据。最终,法院以案涉当日“三花股份”的购买价和最高价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计算依据,酌定由银行承担80%的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2224元。

  法官点评:

  “银行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违背金融产品创设的初衷。”针对这一比较特殊的案件,越城区法院有关法官表示,银行开设“银证通”产品这种新业务,于特定时段在客户借记卡账户和第三方存管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对转,目的是实现客户资金利益最大化。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无论双方如何约定权利义务关系,都不能违背该产品的创设初衷,即不能影响客户的正常股市交易行为。除不可抗力外,银行应保障将储户资金于每日9时30分(股市开市)前划回至第三方存管账户,否则应认定为存在违约行为。关于损失的计算,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标签: 法院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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