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的统计数据,2017年,该局共受理处置咨询投诉举报6133件,比上年增加1059件,同比上升21.6%,其中消费投诉3568件,占58.2%;举报2453件,占39.9%;处理率达到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2.8万元。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消费投诉的情况来看,尽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不容忽视的是,各式各样的消费陷阱依然存在。针对2017年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区消保委发布八大消费警示,提醒市民消费者要格外注意。
八大类消费提醒包括:保健食品非药品,理性购买防忽悠;促销活动层出不穷,“馅饼”“陷阱”认认灵清;防晒霜露种类多,选购使用有讲究;家电维修“李鬼”多,谨慎选择免烦恼;家庭装修陷阱多,购买建材有讲究;网络订餐真方便,健康消费需谨慎;食醋产品风味多,选购食用有讲究;服装选购五提醒,科学消费才无忧。
促销品不是处理品
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促销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正常销售的商品,可是东西便宜是不是就意味着质量可以不管不顾了呢?昨天,越城区消保委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促销品不是处理品,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017年10月,消费者柴女士在越城区某专卖店以促销价购买了两双女式运动鞋,然而几天过后发现,两双鞋的鞋底厚薄不一样,于是立刻找到该店,要求退换。柴女士认为,鞋子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没有穿过,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该要给予退换。
然而商家并没有同意柴女士的要求,声称柴女士购买鞋子时该店正在开展促销活动,所有鞋类商品均以五折价格销售,在票据上还盖了“处理品”的印章,所以售后不再提供“三包”服务。
越城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认为,售卖“特价商品”是商家降价让利的促销行为,“特价商品”本身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如“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处理品”则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商家须在产品上标明是“处理品”“次品”等,并且必须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一旦购买不退不换。
经过调解,商家与柴女士最终达成了和解,给予消费者退货。
定制物品细节未约定
产生纠纷责任难确定
2017年11月底,消费者王先生到越城区某家具公司采购家具,由于没有合适的实物,王先生提出在样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商家同意后,王先生支付了1600元的定金。
然而家具做好后,王先生却发现家具底板的底面没有涂上油漆,不是他所需要的,要求退款。然而商家却表示,他们已按照王先生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没有违约,坚持不肯退定金。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后发现,纠纷产生原因是当初双方在描述定制内容时没有对修改细节部分及工艺要求进行书面形式的详细约定与确认,所以发生消费争议时很难定责。在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后,商家最终同意退还给消费者1550元钱。
电动窗安装无法使用
及时查验货物很重要
2017年6月,周先生投诉称,当年年初他在绍兴城东某装饰公司购买了一个电动窗,价值5000元。事后他发现电动窗的控制面板未安装,电动窗打不开,跟对方公司多次反映没有结果。
经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装饰公司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时未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消费者周先生也未对电动窗配件进行查验。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到厂家购买控制面板,其中货款、安装由装饰公司负责,并承担半年质保和售后服务,双方来回的路费由周先生承担。
擅自提价有违信用
商家应担违约责任
2017年9月15日,游客孙女士在网上以每间168元的价格预订了某宾馆的2间客房,一行四人准备在国庆期间到绍兴旅游,并全额支付了房款,网上显示预订成功。然而当她再次确认时,被告知国庆期间客房价格提价,不能以168元的价格入住。
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之后,认为孙女土在网上预订客房并支付了房款后,表明其与宾馆的住宿消费合同已经成立,宾馆方单方面提出涨价不合理。经过调解,该宾馆与孙女士达成了和解,按预订价给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孙女士表示满意。
免费美容是骗局
消保维权退全款
2017年11月,消费者丁女士在越城区新建路被人以免费美容体验为由请进一家美容店。在美容中,商家以“两边脸会不一样”等语言诱导丁女士购买美容护理服务,最后丁女士支付了200多元。事后,丁女士感到上当受骗,于是向消保委投诉。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给予了全额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2年购买的空调
安装日期却是2010年?
2017年10月,许女士在维修空调时发现,她2012年购买的空调明明在保修期内(该品牌的空调保修期为6年),居然被告知已过保了,查询该空调条形码,意外显示此空调的安装日期是2010年,怀疑此空调为二手空调。
接到投诉后,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购买的空调在保修期6年的基础上由该商家负责为消费者顺延一年,许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网购数字化商品
没有7天反悔期
2017年7月,市民崔先生网购了绍兴某网络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加速器。第二天,其使用该软件后感觉电脑出现网速慢的问题,于是就和店家协商退货,但商家不仅态度差还不肯退换。
经越城区消保委调查,消费者购买的是数字化商品,不属于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所列的商品。通过工作人员的解释,消费者表示认同。
购买手机分期付款
当心暗藏诸多陷阱
2017年2月,市民陈先生在某手机专卖店以“个人消费贷”的形式分期购买了一台标价1700余元的OPPO手机,当时店内打着“0利息”广告牌,购机当日首付200元,之后每个月还款177余元。
在还款9个月后,应该还清了贷款,可陈先生却被告知还需再支付500多元。区消保委经过调查发现,现场广告牌标注的“0利息”是有适用条件的,但陈先生的手机并不适用。陈先生签订的按揭购买合同显示该手机标价为1799元,首付200元,贷款本金1599元,分12期,加上利息、手续费、服务费和保险等费用,每期的还款额为17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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