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被告人,虽身处数千公里外的吉林省家中,依然可以“隔空”接受上虞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庭审”。昨天傍晚5时50分,上虞区法院五号审判厅内,刑事审判庭法官运用数字法庭远程审判系统,开庭审理一起网络诈骗案。据介绍,这也是该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这样审理案件。
“王某某,你能听得清楚么?”正式开庭前,法官问道。“听得清。”对方答道。与以往传统审理不同,此次审理借助了远程诉讼系统,被告虽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但审判席左侧的宽频电视显示器以及审判席正对面的一台电脑上,被告人王某某清晰地出现在“连线”的视频中。
被告人王某某是吉林省辉南县杉松岗镇岗前村人。在视频中,她躺在家里的床上,前方摆放着被告人字牌,身旁则是上虞区人民法院的法警。40多岁的王某某为一级肢体残疾人,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2013年,她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因身体原因当地看守所不予收押,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考虑到她特殊的身体情况,上虞区人民法院决定派专人赴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家中,通过微信视频接入法院数字法庭的方式远程开庭。为保证审判的严肃性和合法性,上虞区人民法院专门报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认可。
本案案发前,王某某为一个网络诈骗团伙的客服主管。这个诈骗团队由“团长”“外宣”“客服”“培训”“财务”等组成,由“团长”统一管理,骗得财物按约定比例分成。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该团伙诈骗数额合计22万余元,王某某个人违法所得2.9万余元。
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公诉意见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听取了被告人以及援助律师的陈述辩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经合议庭评议,当场宣判: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赃款。
主审法官、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芳芳告诉记者,为了组织好这场庭审,昨天一大早,该法院一位法官助理、一名法警连同一名派出所辅警组成工作小组飞赴吉林,再辗转数小时,傍晚时分才到达王某某的家中。3名工作人员不顾旅途劳累,调试好设备,保障了顺利开庭。“这样做最大程度地节省了司法成本。”孙庭长说。
今天,3位工作人员将赶往辽宁省另一起诈骗案另一位行动不便的被告人家中,再次开展远程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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