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布关于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镜湖新区开发办,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手住房房源挂牌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对已挂牌房源开展自查,在发布房源挂牌信息时同步匹配同类房源近期网签价格区间,提高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二手住房挂牌价格的管控,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高于所在楼盘合理成交价格的异常房源。
二、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以住宅小区为单元,参考二手住房网签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因素,形成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在重点、热点区域先行试点,并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
三、落实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应用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放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人行绍兴中心支行、绍兴银保监分局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厉打击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不得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不得诱导小区业主参与哄抬房价。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哄抬房价、借机炒作学区房、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房地产政策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自媒体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房地产市场
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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