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温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例违法加工、使用“口水油”案件落槌。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郑某和赵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经营中违法加工、使用“口水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依法批捕“口水油”案犯罪嫌疑人24人,提起公诉5人。
“口水油”,顾名思义,就是在客人用完餐以后,不法商家收集剩余的油,再经过过滤、漂洗以后重新使用。在目前查处的“口水油”案件中,以火锅店居多。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就是将客人吃剩的红油或者鸳鸯火锅底汤,先后经大滤框和小滤网两次过滤后,将过滤所得的油脂加入白酒重新烧制,然后加入新油调制。制作这样“红油锅底”,大约需要两天时间。
这些重复使用的“口水油”,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食品安全问题。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口水油”一律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这些“口水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我市7部门联合召开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座谈会,并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标准有不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尺度掌握有区域性差异等新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重拳处置食品违法犯罪,是对一些逐利而往、知法犯法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全市检察机关将会继续坚持以绿色司法为引领,持续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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