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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担保人为何能“脱保”?原因值得了解
2018年09月17日 10:58:19 来源: 台州日报

  张某在2014年曾出具借条一份,向王某借款11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条由李某签字作担保。同时,张、王二人口头约定2017年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张某和李某迟迟未履行承诺,王某于今年1月将借款人张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天台法院。8月底,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而担保人李某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某、李某对借款和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并认可曾口头约定2017年前归还借款,但是辩称被告李某的担保期限已过,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天台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事实清楚,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证,被告张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李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间为6个月。

  “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应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天台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卫说,“原告自认曾口头约定2017年前还清借款,则被告李某的担保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届满。”

  因原告王某无证据证明曾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李某主张过权利,也无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与被告李某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故被告李某的担保责任因此被免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台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脱保”。此外,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而草率提供担保,以防受牵连影响到个人征信。

标签: 李某;被告;张某;原告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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