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划上“休止符”?昨日,记者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于近日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一份“台州样本”。
当被执行人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情况一般被称为“执行不能”。林森是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处理过不少棘手的执行案例,在他眼中,“执行不能”是一块难搬的“拦路石”。
林森告诉记者,涉及法人企业的,可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涉及个人的,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实际上却无法终结执行,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
一组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四成,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执行不能”的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面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出招?近8年来,全市两级法院没有停下过探索的脚步,先后实行过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理机制、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等措施。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在启动债务清理或债务整理程序后,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法院将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若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稳定预期收入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若债务人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还债计划。
不少人担心,债务清理会成为被执行人的“护身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告诉记者,在终结债务清理后,将由法院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对逃避债务清理的债务人,法院将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推行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具有一举多赢的优势。“对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而言,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燃生活的希望。”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敏认为,“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同时防止债务人进行单方面的偏颇清偿,让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受偿。”
张敏介绍,对全社会而言,该制度能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与强制执行制度配合形成一个“惩罚失信债务人、宽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处理新模式,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所造成的风险和隐患。记王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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