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台州市中院联合台州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
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是发生在不同生活领域中的保障制度,均是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途径。
记者深入解读,看“输血”式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会救助二者如何衔接,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当事人提供持续帮扶,共同助力台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
扩大救助范围,体现“应救尽救”
“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区别在哪里?”市民张先生之前在申请救助时曾感到困惑,此次《实施办法》对实施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指出,国家司法救助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等八类情形。老年人、未成年人、烈军属、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优先予以救助。
“此次《实施办法》,最大亮点就是扩大救助范围,体现‘应救尽救’。”台州市市中院副院长袁跃文介绍,比如,《实施办法》将无法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引导到社会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反过来,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有限,且以一次性救助为主,无法做到持续性帮扶。社会救助就能起到“细水长流”的帮扶作用。因此,已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范围的,但未能以国家司法救助一次性解决其实际困难的人员可申请。《实施办法》明确民政部门以办理低保、低保边缘、困境儿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
据悉,《实施办法》共14条,为进一步利民便民,还简化了申请程序。比如,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如认为同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直接将救助材料移送给户籍地或案件发生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初审,无需申请人提出申请,也无需重复提交救助材料。
此外,《实施办法》还建立了回访制度,体现了长期关怀。
近三年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约957万元
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其目的是照亮困难群众前行之路。
近三年,台州两级法院坚持群众所盼、未来所向,积极探索完善救助机制,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共对321个案件448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放司法救助金累计约957万元,决定救助案件数同比上升18.9%,发放司法救助金同比上升19.4%。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注重向相对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倾斜。其中仙居法院救助案件数最多,以98件122人占到全市案件数的30.5%。
从司法救助对象看,侧重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救助。
“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希望借由制度化实现质变,进一步帮助‘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脱贫脱困。”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陈公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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