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记者昨从市发改委网站获悉,《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
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可能接触最多的是乘用车(7座及7座以下)。根据今年的国家补助标准,续航里程100(含)~150公里的纯电动汽车补贴2万元;150(含)~250公里补贴3.6万元;大于250(含)公里补贴4.4万元。按照最高的4.4万元国家补助,加上地方50%的补助,那么就能省下6.6万元。
不过,要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实施区域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助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推广应用规模、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补助对象
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补助申报
通知显示,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注意事项
通知显示,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另外,通知还对充换电设施的补助等作了规定。
补助产品
补助产品为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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