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该试行办法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举报范围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奖励: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2.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3.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2.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奖励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1.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照该案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2.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3.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程序
(一)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用举报录音电话和专用电子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
该试行办法规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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