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陈阿婆的儿子们共同出资建造了一间平房供其居住养老。孩子们孝顺本是一件好事,结果这间房屋被征迁后,拆迁补偿款却被孙子郑甲、孙女郑乙领走。陈阿婆无奈下只好将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房屋登记儿子名下 多年后引发纠纷
大约在1999年,陈阿婆与4个儿子商量后,决定由他们4人出资建造一间平房供自己居住,为了防止日后起纠纷,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书,约定房屋建成后由陈阿婆居住,在其百年后该房屋由4个儿子平分。
之后,该房产登记在三儿子郑某名下,郑某于2004年去世。2017年,政府对该房屋予以征收,为了方便赔偿,陈阿婆就让郑某的儿子郑甲、女儿郑乙前去报批。可郑甲、郑乙却认为该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就是父亲的房产,房屋应由他们兄妹二人继承。因此,两人在领取征迁补偿款27.3万元后,拒绝将该款项交给陈阿婆。
多次要求返还未果 老人状告孙子孙女
此后,陈阿婆多次要求孙子、孙女返还征迁补偿款,但均未果。为此,她只好向法院起诉。
陈阿婆在法庭上说,根据分家协议,可以证明自己才是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这笔征迁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而郑甲答辩称,这份分家书是无效的。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追加陈阿婆其余的儿子、儿媳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他们表示,当时分家书上已说明是每家派一个代表签字,房屋是约定好给陈阿婆的,征迁补偿款应该返还给陈阿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原告儿子郑某的名下,但父母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原告没有其他独立房屋可居住的情况下,4个儿子共同出资搭建平房赡养老人,符合温州农村传统习俗。从分家协议参与各方的身份来看,他们系原告4个儿子的家庭成员,各方代表均签字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被告郑甲称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签字时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享有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案涉房产已被征迁,被告应当返还征迁补偿款。据此,判决被告郑甲、郑乙返还原告陈阿婆征迁补偿款2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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