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社局就起草的《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征求公众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取消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的限制。对还款积极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及贴息,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从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开展失业人员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向常住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取得岗位所需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文件规定,现就《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人社厅文件执行。
二、支持市场主体提供就业服务。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公益性招聘会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每场不超过1.5万元的就业创业补贴。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取消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的限制。对还款积极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类贷款及贴息,累计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建设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县两级要对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奖补,市财政补贴之外剩余部分奖补由各区财政兑现,各县(市)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由各地财政兑现。
五、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从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按月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向常住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培训生活费不能同时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九、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取得岗位所需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十、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获得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十一、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补贴补助资金所需资金,除当地普惠金融项目支出外,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市区补助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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