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资料与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管理,实现“零次跑”;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即可在线打印验收证书……日前,《温州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根据规定,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的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减少申报资料,再造流程,缩短验收时间;下放权力,委托第三方实施验收工作;突出诚信科研管理,源头上遏制科研腐败。”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科技项目验收管理科技部门自我加压,依托我市“科技大脑”大数据平台,通过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验收全程可追溯阳光管理,确保验收工作公平公正。
根据《办法》,验收组织单位应于收到验收资料5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每个项目申请延期验收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2个月。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成立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
根据《办法》,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计划,可通过遴选、指定或招标方式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科技评估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和要求,细化权利、责任和义务,由接受委托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科技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可登录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复核后,即可打印在线生成的有电子签章的验收证书。
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适时记录并自动识别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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