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办结。温州相关法院在通报中称,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因此当地法院有关人员及专家均表示,这一案件具备了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由于立法上没有“个人破产”的规定,还不能称之为“个人破产第一案”。
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
每月收入只有4000元左右,却要背负214万的债务,不吃不喝不计利息需要44.6年才能还清,何况还有高昂的医疗费要承担。遇到这样的情况,换作谁都算得上是不幸的。自从自己参股的某企业破产后,蔡某就开始了这样不幸的遭遇,想要“咸鱼翻生”连他自己都觉得遥遥无期了。
让蔡某想不到的是,自己遇上了温州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创新。他成为了这项创新机制的受益者。
记者从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债务人蔡某曾是某企业的股东,企业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仍有不少外债没有清偿。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作为股东的蔡某要对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调查发现以蔡某的收入情况要还清这笔巨额债务着实困难,他名下只有一辆报废摩托车和零星的存款,目前每月的收入也只有4000元左右。蔡某的妻子胡某某每个月的工资和他差不多,但家庭开销很大,两人的孩子目前还在上大学,而且蔡某身患肺病、高血压和肾病等多种慢性病,去年做了一个大手术就花去十几万元,后续的医疗费用开销也不小。
9月24日,平阳县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在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后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自己并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上,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债务。在清偿方案中,蔡某还承诺,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县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至此,此案宣告办结。
暴露出企业管理中的哪些问题
据悉,此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2012年率先爆发了金融风波,在突发的风险中为温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次则是近年来温州继企业破产探索创新机制之后再一次创新,对于推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温州市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有利条件,包括天然的破产文化基因、丰富的破产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
细究这个案子,也暴露了温州企业的一些问题。比如,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作为股东的蔡某要对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何蔡某会承担连带责任?据了解,这里主要是因为在企业公司治理方面不够健全,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出现了混杂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把股东“搭”进去,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也称,该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由于账目处理不规范,导致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杂,所以最后认定蔡某需要连带清偿欠款。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美权表示,这个在法律上被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学理上也叫“揭开公司的面纱”。意思是,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债务较高程度混杂后,债权人有理由认为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股东个人的行为,可以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曾较为普遍存在过“夫妻老婆店”“兄弟厂”等情形的温州,这是一个值得警醒的案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仍是一个大课题。
从机制到体制还有多少路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不少像蔡某这样的债务人可能就没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诚信的不幸人”也仅仅只能博得人们的同情。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旨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实践基础,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的前提下,也是宣扬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机会。
温州平阳的这次探索,让很多人看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某些应用场景。可以说这是一次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下的探索和创新。张美权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我们还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理的,通过机制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新路径。”温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也表示,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再到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温州中院此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创新机制不保护“老赖”,法院将采取措施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钻空子”。
“个人破产”从机制创新到体制突破还有很多路要走。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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