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记者 霍建虹 钱祎 戚祥浩) 10月9日,温州办结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重新看到了人生的曙光。因参股的企业破产,蔡某对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背负着连带清偿责任,但他的家庭长期入不敷出,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没有能力清偿债务。在获得4名债权人的有条件减免后,最终蔡某只需按1.5%的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一石激起千层浪。“欠债还钱难道不是天经地义?”“难道资不抵债的诚信债务人就该一辈子活在负债的阴影下”……伴随着质疑与肯定,个人破产制度在浙江跨出了标志性的一步。在我国尚未立法的情况下,温州、台州两地率先试水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债务人诚实守信、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尽责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
今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然而,探索之路异常艰难,从机制创新到体制完善,个人破产还有很多路要走。
给诚信之人“东山再起”的机会
8年前的一场风波,为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埋下了伏笔。
2011年,温台等地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刷新了纪录。温州中院梳理发现,2012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9446件,涉案标的220.39亿元;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6458件,涉案标的242.23亿元。更惊人的是,金融借款案件的担保人大多超过5个,最多的甚至有20多人。
“这意味着,平均每个案子有5个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常常遇到这种情况,“股东对有限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当下的经济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往往会要求企业的股东及亲属等签署担保协议,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以股东及亲属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因为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高度混杂,导致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难以区分,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台州诚信债务人进行退出执行义务宣誓。拍友 林静 摄
被大众高度关注的蔡某一案,真的是欠了214万只还3.2万?实际上,记者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得知,蔡某既不是破产企业的大股东,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他平时仅负责销售工作,拥有公司30%的股权,月收入4000元左右,但因公司没有提交账本账册,导致他与大股东共同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这已经突破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
在“兄弟厂”“夫妻店”“家庭作坊”遍地的温台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温州、台州分别于2012年3月和2015年12月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区,要求通过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两地法院也由此开始大力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促成大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并通过破产重整,使部分还有优质资产的企业再度焕发生机,但这些企业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却没有任何出路。
曾经年销售额达20多亿元、被称为“中国十大男装品牌”之一的温州老牌民企庄吉集团,2015年2月因投资失误破产,其名下4家公司成功破产重整,再次成为平阳县民营企业纳税大户,一批全新概念的旗舰店现在仍活跃在温州的大街小巷和全国不少城市。但股东吴某就没这么“幸运”了,无法被剥离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让他寸步难行,“不能坐飞机、乘高铁,连出门都困难”。
“如果个人也像企业一样能破产重整就好了。”这种期盼,不仅吴某等企业家有,普通老百姓也有。
在台州黄岩,做着小本生意的当地人柯某,过去主要给义乌小商品市场供一些加工的小工艺品,因为市场饱和、买家毁约,他手里的货物大量囤积,“东西卖不出去,欠了银行本金加利息22万元还不了。”2018年11月,4家银行起诉到法院,柯某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黑名单”。起初,他还靠打零工还钱,但生了一场大病之后,他无法再负担这么沉重的债务,甚至失去了生活的信心,“银行卡上一有钱就被划走,看病也看不起”。
是否只能让这些人“无路可走”?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从2011年起就开始研究个人破产制度,“他们和我们说的‘老赖’不同,在不突破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拓出一条使‘诚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做人’的道路。”
从清理个人债务开始搭建机制
“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往往已被命运逼到了墙角。蔡某是温州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的第一个受益者。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指导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今年全国两会的浙江代表团审议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村委会主任陈爱珠站了出来,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注意。她的底气,来自温州已积累许久的丰富破产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
她亮出了一组数据:2012年至2018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247件,审结1565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37.82%和44.38%。通过对大量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温州法院有了严格财产报告制度、审计执行、打击破产逃废债、破产案件财产先行处置等一系列的成熟做法,推出个人破产制度有基础、有优势。
在此之前,台州也有了初步的探索。2012年,天台法院受理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案,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企业破产财产处置中,这在浙江是第一次。“就是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钱为民把这认为是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的最初阶段,这种形式下,债务清偿方案只要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就一举解决了涉及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诸多诉讼、执行及信访案件。
“这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符不符?”试行时,钱为民等人也一度犹豫。直到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发声: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随着各方面声音越来越密集,温台两地马不停蹄加快行动。2018年11月,温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决定,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列为重点改革项目,并将其作为推动温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今年4月,台州中院制定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符合相关要求的,有权向法院提起个人债务清理申请;6月,温州印发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就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进行协调,并在会后出台首个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9月,台州中院与台州3家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将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扩大到金融消费领域。
那么,个人债务清理是否等同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为记者讲解了“温州意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在进一步对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算的基础上,通过附加条件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说,应属于执行和解。”
什么情况下才能开展?遵循的也是自治原则。记者从温台两地的相关规定中看到,是否进行个人债务清理,至少要以债务人或全体债权人的一方同意为前提,并且由第三方管理人查实被执行人资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当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张美权说。
温台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透露,截至目前,两地已分别对19例、14例执行不能的案件启动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温州市中院与温州市金融办联手向社会推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拍友 唐克龙 摄
不让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钻空子”
在国家还没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情况下,陈卫国形容试点工作是“戴着镣铐跳舞”,每一步都走得格外小心谨慎。
对于个人债务清理,外界一直最质疑和担心的,是如何防止一些债务人钻制度的“空子”,趁机“逃废债”。
“‘门槛’非常高。”温州市金融办调研员陈国作告诉记者,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对象被限制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破产企业法人或股东,以及其他因生活困难无力还债的自然人,并需要经过债权人、法院、管理人等层层深入调查和严格审核,“债务人不能有赌博、欺诈、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行为”。
“诚信是第一原则,不能让不诚信的债务人存有侥幸心理。”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在作为管理人对黄岩一名郑姓男子进行个人债务清理审查时发现,该男子背负着100多万元的债务,银行无存款,生活也很拮据,但他在杭州有一套房产,不久前转到了前妻名下。周兴将这个情况报告给黄岩法院,随后郑某被退出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怎么查的?“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不管有钱没钱,全部调取资金流水记录。”周兴说,不仅如此,还要去房管部门、医院、工作单位等实地调查是否有别的房产、看病开销和收入,时间往往要持续近一个月,“查明有拒执行为的,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债权人会议现场。拍友 李敏 摄
蔡某的案件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拿出了详实的调查证据,仍有债权人当场质疑“如果以后你有钱了怎么办?”蔡某当场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如果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表示之后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剩下的债务。
4名债权人一致通过了清偿方案,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蔡某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但前提是,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蔡某未申报重大财产、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行为的,他们可以请求按照原债务金额恢复执行。
今年4月,台州中院对台州个人“破”字号第一案的当事人柯某,出具了行为保全令。在5年诚信考验期内,他依旧被限制高消费,但银行账号可以使用,也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每月在他基本生活费1500元以外,按60%的比例清偿债务,定期向管理人汇报工作、生活、收入等情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监督,如遇飞机、高铁等外出需向管理人报备。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今年9月,在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钱为民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个人债务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了实践基础,是社会文明、法治健全的进步,有创业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只要自始至终勤勉经营、诚实守法,哪怕失败还有机会解困松绑。”他站在讲台上,双手紧握着话筒,心情激动不已,“不管怎样,这第一步总算迈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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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破产 制度概况
英国
在英国,正式的个人破产程序相当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一种合并。
英国破产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一事多门”,即可以实现同一目的具体法律程序很多,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各种选择,“总有一款适合你”;但另一方面则增加了当事人的选择困难,以至于不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知道究竟该如何选择。
在英国个人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豁免的自由财产比较有限,只有职业和家庭用具可得豁免,而房产本身则不能保留。为了保留更多个人财产,一些破产的替代程序,如在破产事务专业人员的督导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自由达成协议等被大量采用。
德国
在德国,针对是否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几乎讨论了三十年,直至1999年正式开始建立。从1999年到2007年,仅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破产案件就从1634件上升至103085件。
德国个人破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进行法庭外的强制性协商;第二阶段,如果无法达成庭外和解,那么债务人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提交一个偿债计划,只要一半以上债权人(同时也占无担保债权总量半数以上)通过,法院就可以强制批准该计划;第三阶段,如果大多数债权人或者债权份额不接受偿债计划草案,债务人只能进入破产清算,除了少量自由财产可得保留之外,其余财产全部用来偿债,如果可供清算财产太少,变现后尚不足以支付法院费用,则无需清算,直接转入下一阶段;第四阶段,通过6年的继续偿还期,这期间,债务人尽最大努力保持或找到一份工作,才能实现最终的债务免除。
法国
法国破产程序的某些地方与德国的非常相似,都有前置的强制调解环节,也都可以通过良好行为期之后实现最终的债务免除。当代的法国消费者破产规则是1989年修改《消费法典》时建立的。最初的内容只有债务安排计划一种选择,1998年修改立法时才允许部分和全部的债务免除,目的也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个人过度负债问题。
——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个人破产问题》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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