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温州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目前温州市各地老年人享有津贴起始年龄一般在80-90岁,规定不一),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人
具有温州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下列居家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四)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增加认知障碍床位供给
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和院校开展阿尔茨海默病研究,增加认知障碍床位供给;支持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老年康复机构。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康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履行合约、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多点执业。
适度集中配置养老用房
鼓励适度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鼓励统一配置不少于八百平方米的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鼓励统一配置不少于三千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含安置小区,下同)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鼓励按照1万名老年人、服务半径1公里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五百平方米。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两年内配置到位。
养老用房必须阳光充足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满足通风良好、阳光充足、出入方便、安全舒适、环境卫生等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同步规划设计要求;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独生子女15天陪护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赡养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陪护假:
(一)属于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期累计不超过15日;
(二)属于非独生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的,每年陪护假期累计不超过10日。
赡养人享受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职工晋升或者晋级。
鼓励单位开放场所助老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闲置场所、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将闲置场所、设施,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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