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悉,举报线索经查实,举报人可获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民在日常发现的哪些行为,可属于举报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市民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可获得奖励。
此外,对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市民,同样也有奖励。
那么,是不是只要举报,就能获得奖励呢?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领奖时需要同时具备的一些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对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热心市民,官方奖励来了。
《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具体金额,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行政拘留的,给举报人5000元千元奖励;检察机关批捕的,给举报人1万元奖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举报人1万元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提供无主放射源或线索的,奖励不高于2万元。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等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规定了特别条款——对于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对于虚假、恶意举报或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人,也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追究。
该《实施细则》5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温州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温州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