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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修法
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2017年12月01日 06:43:40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董洁

  浙江在线杭州11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董洁)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今年1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委于今年9月出台实施办法。因此,总结提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施行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已十分迫切。

  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修订草案明确,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为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同级党委重大改革举措的事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并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国有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常委会意见;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在征求常委会意见后,再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票决。

  为健全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监督机制,修订草案还对不按规定及时向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违反规定擅自作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签: 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草案;修订 责任编辑: 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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