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何双伶 翁浩浩)作为海洋大省,我省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近岸海域水质呈逐渐好转趋势,但还存在入海污染源监管不到位、海洋资源保护与修复力度不够等问题,海洋生态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近岸海域水质向好
今年3月至4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带队,分赴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7个市的18个县(市、区)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实地察看排污入海企业、港口码头、入海河流(溪闸)、围填海工程等50余个单位和项目。
“从执法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实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积极成效。”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数据显示,2018年,全省近岸海域一类、二类海水面积占39.6%,比上年上升7.5个百分点,达到实施常规检测以来水质最好水平。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总体趋好,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功能需要,近海渔业资源呈恢复趋势,赤潮发现次数和面积下降明显。
这与近岸海域水质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密切相关。2018年,我省对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进行清理或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数量从462个削减至122个,并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钱塘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水质都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曹娥江水质提升至Ⅱ类,嘉兴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近岸近海开发“管”得越来越严,全省约32%的管辖海域和35%的大陆自然岸线划入海洋生态环保红线。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得到了积极整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余姚小曹娥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改延伸工程进展顺利,慈溪陈家路水库西侧滩涂湿地非法养殖已完成清理整治。截至4月底,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86项问题已完成整改42项。
四大短板亟待补齐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2018年,我省近岸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海水面积占42.8%。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入海污染源监管不到位、陆海统筹治污成效不明显、海上污染防控相对薄弱、海洋资源保护与修复力度不够四大短板。
例如,全省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监管的入海排污口共122个,主要集中在污水处理厂与企业,但执法检查组发现,还有不少含有污染源的排放口,如排涝泄洪口、雨水排放口、养殖尾水排放口等缺乏有效监管。“摸清污染源,是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步,这方面监管还必须加强。”执法检查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执法检查组还发现,一些污水处理设施没有把好“出口关”。如在浙南某市东片污水处理厂,检查人员发现,纳管重金属镍污染废水没有进行分质预处理,造成出水重金属镍超标,经过整治后运行仍然不稳定。而某市联合污水处理厂也有类似问题:日排海污水60万吨,但出水水质不稳定,出现水质超标现象。
多措并举完善机制
据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严峻有客观因素,比如部门职能整合尚未到位,工作机制需要完善。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难以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科技能力的支撑相对不足,使得我省在入海污染通量与外来污染输入调查、陆海统筹污染防控研究等方面较为滞后。
同时也有主观原因。“重陆轻海的观念,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地方与部门对“五水共治”工作的加强和巩固很重视,却对海域污染防治重视不够,“观念是根‘指挥棒’,不从思想上加大重视力度,海洋保护就无从谈起。”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提出阶段性目标任务并作为编制省“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海洋环境治理责任,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区域联动体系建设,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保持督察监管高压态势,切实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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