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诸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7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15%以上,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具体目标分解为2021年筹集3400套(间),2022年筹集2500套(间),2023年新建、筹集2500套(间),2024年筹集2500套(间),2025年筹集2800套(间)。
保障房面向这些人
租金标准出炉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新引进人才、龙头骨企业职工、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求均为5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量配置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的家庭房。
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发展方式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周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1.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2.支持各镇街利用未纳入用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 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采取改造形式和政府回购形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企业通过向社会购买房屋、利用社会租赁房源等方式,在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5.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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