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浙江第一贪”余小唐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余小唐犯贪污罪贪污公共财物6000余万元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一切非法所得。据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案。
被告人余小唐今年57岁,原系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与杨秀珠案有牵连而“东窗事发”,去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温州市检察院指控余小唐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构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时任城开公司(国有企业)经理余小唐提议,组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其中由城开公司实际出资210万元,市城建配套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配套公司)出资50万元,乐清温雁房地产有限公司挂名出资240万元(实际出资者为城开公司),即城开公司事实上出资450万元。
1996年间,经人牵线,余小唐与温州市金田电缆公司约定,以该公司的名义,收购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总计52%的股权,收购的资本金260万元则由诚达公司来出,即诚达公司自己出钱把自己卖给别人。这样一来,诚达公司的股东就变成了金田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2%)和温雁公司(占48%)。
1998年间,余小唐推举黄某为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金田公司将诚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余小唐个人。余小唐将城开公司260万元的注册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
2000年上半年,余小唐将诚达公司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增加到2300万元。余假借“陈日升”名义、黄某以“董雅珍”名义各增资900万元,而事实上,这1800万元资金还是由诚达公司支出。后来,余小唐与黄某在诚达公司经营上产生矛盾,余小唐将黄某持有的股权全部转移到陈日升的名下,同时把公司价值4000余万元的财产送给黄某。这样,公司又变成了陈日升出资1800万元,余小唐出资260万元,温雁公司出资240万元。2002年8月,诚达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改为私营登记,资产所有者是余小唐。
据检察机关指控,余小唐在转让股权时,划给黄某个人所有的价值4000多万元的诚达公司资产,再加上诚达公司净资产7548.4万余元,侵吞涉案金额1.16亿余元。
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小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出资、虚假转让股权、以他人名义为自己增加股权等不法手段,侵吞公共财物6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案发时诚达公司的总资产,认定其贪污数额依据不足,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应该是余小唐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将城开公司的260万元转给自己,还与黄某以他人名义共同将诚达公司的财产增资1800万元予以侵吞,以及与黄某共同侵吞公共财物4000多万元。鉴于被告人余小唐侵吞的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具体情节,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余小唐对一审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