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上访是不是一定要到市里、省里甚至北京?上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如何保障信访人的权益?针对群众关心的信访热点问题,本报记者通过采访省有关部门,对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新《信访条例》进行解读——
为更好地服务读者,本报今起推出一个新栏目——《权威解读》。我们将就读者关心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采访权威部门和权威人士,为您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等。这个栏目的宗旨是强调服务性、坚持贴近性。希望它能成为您工作和生活中的好帮手。
上访要“找对门”——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背景】以前,一些群众碰到信访问题,常常想到要去县里、市里甚至省里和中央。在他们看来,不管什么信访问题,只有找政府才能解决问题,而且有人认为,找的“官”级别越高,问题就越容易解决。
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条例》提醒广大群众:上述看法是不正确的。上访的关键是要注意“找对门”。
——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该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反映;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新《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也就是说,今后在当地上访与到县、市、省和北京上访,效果是一样的,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拦轿喊冤”不可取——信访人也有自己的义务
【背景】在一些历史题材的电视剧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拦轿喊冤”的镜头。而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按照新《条例》,信访人在信访中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信访人也有自己的义务。像信访人拦截公务车辆,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新《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和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窝蜂”式等无序上访也将被禁止,如集体上访,人数不得超过5人。新《条例》明文规定:信访人采用专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一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多人上访一般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信访群众的经济负担考虑;三是集体上访无论人数多少,都是为了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选派代表完全可以把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
许多群众上访时,都愿意亲自到有关部门找“青天大老爷”。其实,在当今信息时代,写信、发电子邮件反映问题一样受重视,新《条例》中也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于信访人来说,要注意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此外,还应写清自己的姓名、地址。
问题不会“泥牛入海”——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
【背景】在一些地方,信访人往往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反映的问题如“泥牛入海”,再也没有回音。而且在旧的《信访条例》里,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办信访事项没有告知的义务,不一定要对信访人作出答复。有时会出现拖延、推诿现象。
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告知制度。只要写信人姓名、住址清楚,反映有实质问题,就不会再没有回音了。同时,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群众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如果遇见有关部门故意拖延办理怎么办?新《条例》为此作出了限时办结的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群众延期理由。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自受理之日起60日至90日内能够得到处理结果。
此外,信访人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可要求复查复核。新《条例》规定,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相关单位将会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对复查意见还是不服的,可继续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还将举行听证。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新《条例》规定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疑难纠纷、缓和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不给推诿责任留空间——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
【背景】信访管理多年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而在信访工作实践中,“归口”的含义一般是指对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单位的认定。遇到“条”“块”交叉时如何归口办理,容易产生认定困难和矛盾,也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提供了客观条件,损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把上述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四条),强调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从而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作用。这意味着,今后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跨地信访和越级信访时,将要起到主导作用。
新《条例》第四条确立了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政府部门还要畅通信访渠道。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