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法院:未尽管理者职责 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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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4日 15:41: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松阳县泰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某经济损失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在城防工程施工中因采砂石料做围堰,在大桥筏铺端第四桥孔处挖出一个约3米左右深的深潭。2005年7月1日15时许,原告叶某之子叶央波(10岁),与弟弟及同学一起在大桥下游泳,因不知该潭深浅而溺水身亡。原告叶某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1万多元。
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叶央波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叶某系叶央波的监护人,其未尽监护职责,导致儿子擅自游泳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原较为平坦的溪流形成3米左右的深潭,且未在深潭周围设立警示标志,无人看管,其未善尽施工工地的管理职责与未成年人叶央波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民事责任。
来源:
丽水日报
作者:
刘勤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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