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如果向顾客出售变质、霉变、混有异物等有可能对健康有害的食品,即使顾客没有吃,餐厅也要向顾客进行双倍赔偿。昨天,省消协、省餐饮协会联合发布《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省消协的叶元春副秘书长介绍,今年1—9月份,全省消协共受理餐饮类投诉1000余件,其中餐饮质量338件、价格方面207件、安全方面206件,餐饮类的消费投诉成逐年增多的趋势。眼看国庆长假就到了,餐饮业又将迎来新的商机;在长假前出台《办法》,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食品有问题双倍赔偿
按照《办法》规定,餐饮企业所提供食品应保证质量,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如果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属于禁止销售的,变质、霉变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尚未食用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有问题食品价款的一倍;食用后尚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退还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并赔偿不低于本桌消费总额二成的费用。
瑕疵食品可以调换
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质量有瑕疵,未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调换或退货。
叶元春告诉记者,瑕疵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如食品里不小心落入的头发丝等。此时,经营者只需要对食品进行调换或退货;消费者不能“狮子大开口”,向经营者索赔数。
停车服务责任明确
《办法》对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停车服务有了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应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并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如只收停车场地泊位费或免费提供停车,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若发生失窃,也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
因此,消费者在饭店就餐停车时,一定要注意索取相关凭证,作为今后维权的证据。
造成精神损害要赔高价
《办法》还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给予赔偿;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还应给予5000元以上的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