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知识产权保护新规 参加展会须备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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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1日 11:04: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后企业在浙江境内参加展会,凡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必须出示该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否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这是今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作出的最新规定。
据了解,会展是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侵权行为常发于同类产品之间。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没有对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也没有一部有关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这次新出台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用一个专条对此进行规范。“根据该修订草案,在会展期间处理知识产权违法问题将有‘简易程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执法处有关人士表示,浙江是一个会展大省,每年都要举行包括西博会、义博会等在内的诸多会展,涉及很多的专利产品。近年来随着我省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很多专利被侵犯的案例。而会展时间往往较短,专利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开展。
“这次修订的专利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对参展展品的专利情况,会展主办者负有有效审查的义务和把关的责任,另外,条例还强调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展会专利情况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很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多年的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胡明远律师表示,将专利管理工作延伸到会展业,可以预防并及时制止会展期间的专利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证据确认参展者有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行为的,可以责令撤展并依法处理;参展者有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可以暂不撤展,待会展结束后,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
会展举办者、参展者应当协助和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金雄伟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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