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类问题将着重讨论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丁祖年告诉记者,本次听证会将着重讨论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移交和维修养护、物业装修、业主大会的决定程序这三大问题。具体如下:
话题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及维护养护责任应如何确定为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产权及维修养护责任归属于相关专业单位?
背景: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31条和第50条规定,供水供电等设备设施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确定其维修养护责任。但草案没有明确这里的“移交”是移交管理权还是所有权。目前,社会上有了几种主要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目前的运作体制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房产开发商建设,而业主在购房时支付的购房款中包含了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的价款。根据民法原理,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应属于业主共有,有相关专业单位取得所有权是对业主权益的损害。
还有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产权归属原则,谁拥有所有权,谁就应当负责维修。如果业主拥有这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维修责任就要由业主共同承担,这样反而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因此,建议由相关专业单位取得所有权。但现实问题在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专业单位取得这些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应交纳应纳税所得额33%的企业所得税,有关单位因此不愿意接收设备。
第三种意见认为,草案可以不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而直接规定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话题二:
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是设定行政许可还是直接作禁止性规定为宜?是否需要对非住宅装修设定行政许可?
背景: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物业装修进行了规范,总的思路是对物业装修的禁止性事项作明确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发挥相邻住户即厉害关系人的社会力量监督作用,不对其设定行政许可。
以杭州市为例,2005年新竣工的商品房面积约67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商品房竣工面积约512万平方米;存量二手房交易约138万平方米,成交户数约15123件,按照每户100平方米计算,约有6.6万户,如按照50%的房屋入住率,将有3.3万户要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物业主管部门如果都要进行事前审批,实际管理力量无法应付。
目前,社会上有三种主流意见:一种认为,对于不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由业主自己决定。对涉及房屋安全,特别是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装修行为,政府有必要进行事前管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上述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应当直接设置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而不应规定经过许可后就可以进行专修。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应当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立不同的装修管理制度。对非住宅加强事前管理,对住宅装修则体现便民精神,不宜设定行政许可。
话题三:
针对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难的问题,规定“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如果作此规定,那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背景:
按照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而实际上,浙江省存在着住宅小区规模大、业主多的问题,如宁波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就有103个,1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占21.3%。目前,省内最大的住宅小区,业主人数超过了5000户。业主人数较多导致很难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