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工作了一年的人们最关心的就是“年终奖”了。有些老板正是看中了这一点,把“年终奖”当成了“留人奖”。前几天,一位在宁波奉化一家服装厂打工的务工人员向媒体反映,老板要将“年终奖”留到年后发,目的就是想留住员工。
老板的苦心能够理解,企业竞争激烈,需要一批技术骨干支撑,熟练技工备受老板的青睐理所当然。而且年终岁末,不少农民工都回家过年,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面临“民工荒”。前几天,《广州日报》也报道了此类消息,在粤的一些企业打起了“年终奖”的主意,比如将年终奖拖到年后的三四月再发。
“年终奖”的多少由老板等少数人说了算,其神秘性让员工充满了太多的期待与幻想。许多员工非常在乎,也确实把“年终奖”的多少作为去留的准则。一项网络调查显示:45.52%的员工认为年终奖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其工作的情绪和表现;38.97%的员工认为年终奖比较重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工作表现、实现公平。企业员工“年终奖”该如何发放,《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一些老板以可趁之机,借机钻了把空子。
也许老板会说,把“年终奖”留到年后发不算侵权,反正是要发的。笔者却不这样认为,顾名思义,“年终奖”应该是年终发的奖,它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和褒奖,如留到年后发,就会大大降低其激励作用。不仅如此,对于诸多农民工来说,怀揣“年终奖”回家过年,意味着能否过好年、能否保证明年买足农业生产所必须的种子、化肥及缴足子女的学费等,如等到三四月份再发,岂非把他们的计划全打乱了,这难道不算侵权吗?更有甚者,有些老板内心还存有这样的“小九九”:明年要是你不来了,这笔“年终奖”就不发了。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由此推知,“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对将“年终奖”当成“留人奖”发放的老板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
企业要留住人才,最终依靠的是企业文化及其核心竞争力。当然企业主要在平时多关心员工,要为员工的发展成才提供平台。如果企业老板平时对外来员工的生活、学习投入更大的关心,以感情或者提供事业发展空间的方式留人,可能更能让有技术的外来员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