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令与法规冲突“海王星”起诉又败诉
“30号令与之前的《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童海啸说,《条例》要求广告牌与“高速”的距离至少是30米,与30号令的60米相冲突。到底是应该用《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还是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30号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奉化市作为一个县级市,市政府发布的30号令显然不是法律,连法规规章都算不上,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去设置一些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行为,更不应该作为工商局执法的依据。
据此,2006年11月29日,海王星公司又将奉化市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工商分局不履行广告登记审批职责行为违法。2007年1月23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海王星公司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海王星”再诉规划局 要求行政赔偿1300万
2007年2月27日,海王星公司再次将奉化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规划局行政赔偿1300万余元,海王星公司认为是规划局制造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导致公司的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由于政府部门推诿被拖延4年之久,公司因此向客户赔偿违约金,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被迫中断,企业商誉严重毁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感慨我们遇到了不可抗力
在常人眼睛里,他是奉化的一个风云人物。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海王星公司负责人童海啸先后获得过浙江省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奉化市劳动模范等众多荣誉称号,他还是奉化市第六届、第七届政协委员。
这种“不可抗力”让企业主倍感焦虑
据童海啸介绍,奉化市的广告业以前比较发达,海王星公司也曾经是个发展势头很好的企业,但最近奉化市的广告业不太景气,海王星公司更是觉得困难重重,企业的主营业务户外广告一落千丈。他感叹说:“我们做企业的不怕市场竞争,就怕遇到这样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对企业而言是一种不可抗力。”童海啸表示,“这种不可抗力”让他和他的海王星公司倍感焦虑。而有这种对“不可抗力”存有焦虑的绝不是仅仅他自己。
他说,企业和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会出现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在这一点上,政府部门更应该有强烈的意识,因为企业出问题只是一个点,政府部门如果出问题影响的将是一个面。”
省里来的一份回复让童海啸希望不灭
童海啸屈指一算,两年来,他和他的公司已经和政府部门连续打了9场官司,而官司的最终结果,他目前仍无法预测。
但让童海啸感到欣慰的是,5月14日,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建设厅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问题给了他一个正式的回复。这份回复明确表示,将暂停执行非公有资源广告费用收取的规定。
2006年11月24日,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曾经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1号文件,以下简称121号文件)。文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管是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还是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筑物、场地等设施,都要全额或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非税收入。
121号文件出台以后,立即引起了浙江省广告界的强烈反响,海王星公司牵头联合浙江省169家广告公司一致要求取消或纠正文件有关内容。他们认为,121号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没有法律效力。浙江省户外广告企业代表就此先后两次与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直接对话。浙江省财政厅会同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专程前往宁波、临安等地进行调研,并将在近期联合发文,暂停执行原三部门文件中关于在非公有产权性质的建筑物、场地以及业主单位在自有建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要收取费用的规定。
这件事让不少企业看到了政府部门的开明作风。童海啸就此感叹说,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态度诚恳、处理及时,使他们深受感动,让他希望不灭。“与此相比,一个县级市的政府部门,对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却一直执行不肯改变,这种对比实在太鲜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