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3日讯
收了钱后不给地,并拒绝退还土地预付款。在等了6年之后,温州多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将鹿城区临江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款15万元。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镇政府在没有取得工业用地合法根据的前提下,收取企业土地预付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经法院查明,2001年7月28日,多可公司与临江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初步意向是该镇政府将坐落在当地沙头工业区的2号地块5.3亩、5号地块5.8亩、6号地块4.75亩的土地安排给多可公司作企业用地。2001年8月1日,该公司按约将15万元用地预付款汇付给该镇政府。 2005年,该镇政府告知多可公司,因负责人员变动以及用地计划调整,用地一时无法落实。为此,多可公司多次催还土地预付款均无果。今年4月,多可公司状告临江镇政府。
7月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为被告的临江镇政府未到庭,且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出庭质证。法院一审判决该镇在判决生效10天内返还那笔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起诉之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