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 部分优抚对象和参战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调整提高,同时,可享受人员的范围扩大。这是记者昨日从衢州市民政局获悉的。
抚恤标准提高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补助。
补助范围扩大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从今年8月1日起可享受生活补助。衢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工作人员相告,此次调整新增一批补助人员,其中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此外,无工作的、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本月15日起申报登记
这位工作人员提醒,参战退役人员须于8月15日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档案记载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镇参战退役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身份核定工作将于8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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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后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作战指挥人员和作战保障人员(不包括留守部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