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5日讯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取保候审。但这种“待遇”,以前与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无关。因为很多外来人员大都暂居在案发地,司法机关担心他们一走了之。
近日,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涉嫌轻微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外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此,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表示,浙江是个外来人员大省,外来人员已达到2500多万。这样的做法是对外来人员犯罪同样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让他们依法享受法律上的“同城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意见》中还提出,要适度扩大刑事和解试点范围。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综合考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对和解协议是否自愿、真实、有效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一方强迫另一方和解或者调解方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对有和解可能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告知适用和解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在刑事和解试点中,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防止出现片面求和解而牺牲法律的情况,”陈云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