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在拿到法院判决之后,海盐县的赵先生彻底郁闷了,明明道理在他这一边,但法院说,实在爱莫能助。房产公司倒是相当强硬,在法院建议调解时一口拒绝。
这是一起涉及到购房买车库的纠纷,现在比较少见,海盐法院还是第一回碰到,不过恐怕以后买房人会碰到得越来越多。其中关于车库的一些规定,要是不打官司,大多数人确实还不知道。
大车库小车库
是不是就是“汽车库”“自行车库”
纠纷前后折腾了近4年。2003年9月,赵先生高高兴兴地在海盐县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售楼小姐问他,小区正在销售大车库和小车库,小车库是自行车库,每平方米750元,大车库是汽车库,每平方米2500元,你要不要?赵先生考虑了一下,就买了一大一小两个车库,还花4000元买了个汽车库自动门。
2004年,小区交房,赵先生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他发现,房产证上没有明确注明购买了汽车库,赵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了。
赵先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后得知:《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对汽车库是有规定的,层高必须要2.2米以上,产权登记时开发商也必须提供规划、设计与竣工验收等批准的书面资料,产权证上才能把汽车库做上去。
而赵先生的“汽车库”层高只有1.83米。
打了两个官司都是不战而败
打官司是不得已而为之。当赵先生要求退还5万多元购买大车库的钱款时,房地产公司的回答是“这就是一个能停100辆自行车的自行车库,你又能怎么样?”
第一个官司是在嘉兴市中院立案的,结果法院审理发现,开发这个小区的房地产公司已于2006年8月1日注销了工商登记,其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赵先生的起诉被驳回。
2007年7月,赵先生收集了证据,变更了被告,将原房地产公司的全资母公司起诉至海盐县人民法院。
赵先生认为,既然达不到汽车库的要求,这个大车库的价格就应该按照小车库也就是自行车库来算。所以,他要求法院判令更改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把合同里每平方米2500元的大车库价格改为每平方米750元的小车库价格,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把多收的钱还给他。
但是,日前判决下来,赵先生的起诉又被驳回。
这个案子有两点教训
可是,法官说,实在爱莫能助。
法院也认为,赵先生说的是有道理的,房地产公司在车库这个问题上,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确实是有误导性的,合同中“车库(大)”、“车库(小)”的表述确实容易让购房者以为是汽车库和自行车库。所以,这第一点教训是购房者要清楚,汽车库必须在2.2米以上,否则做不出房产证。
但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这个购房合同的要求提得太晚了。
这也引出了第二点教训,那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这个诉讼期为一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那么从赵先生2004年7月21日拿到房产证知道车库有问题到现在,早就过了期限。
官司打到这个程度,其实已经不是赵先生一个人的事了,这个小区有87个住户买了大车库也就是所谓的汽车库,大家都等着赵先生一旦胜诉,他们就集体起诉要求退赔。
法官曾试图调解,但是被房地产公司方一口回绝,他们其实也正是看准了过了诉讼期限的问题。
判决那天,几十个住户都很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