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
日前,消费者张某到鄞州消保委投诉,称他于上个月在当地某商场购买了2台飞利浦液晶彩电,因为有急事没有在商场开箱检查,就自己搬运到家里。一个月后,当飞利浦公司上门安装时竟发现其中1台彩电内屏有破损现象。张先生向商场交涉,商场认为彩电是消费者自己搬运到家的,近1个月才安装发现问题,这不能排除彩电在搬运过程中或放置在家里出现人为原因造成破损,所以不能享受商品“三包”规定。
像张先生这样,新购置家电后未及时使用,待发现问题要求退换货,却过了“三包”中有效期限的消费纠纷,在我市并不少见。对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近期我市家电促销火爆,且随着“十一”黄金周家电购买高峰期的到来,市民在选购促销家电时应及时试用,以便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要因闲置而错过了换货期。
四种原因导致新买家电闲置
“家电投诉一直是消费纠纷中的难点,其中因新家电闲置而错过‘三包’换货期的纠纷,正在呈上升趋势”,市消保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据了解,消费者购置新家电后,错过“三包”中的退、换货期,主要有四类原因:有的是家中装修,购买时没试机,待正式使用时出现各种故障;有的是反季节购买,冬天购买的空调,夏天启用时才发现问题;有的则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暇使用,退换货的权利就这样白白地溜走了。此外,节前各大商场、卖场挥出促销大旗,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时连商品实物都没仔细看,购买后将家电闲置在家,待真正使用时就已错过“三包”的退、换货期了。
“三包”起始期以购物发票为准
据了解,国家对商品的“三包”规定主要指商家对问题商品的包退、包换和包修责任。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普通的家电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至于“三包”中的修理期限,则根据家电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市消保委专家解释说,家电的“售出之日”以购物发票上的日期为准,而不是消费者开始使用的日期。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家电后发现商品质量问题,若要求退货,需根据发票日期7天内向商家提出;若要换货,在15天内提出。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电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另外,需要提醒消费者,无论是换货还是退货, “包装完好”是非常重要的前提。
业内人士建议放大“三包”有效期
眼下,随着家电消费平民化,由于种种原因,延迟提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对消费者而言就容易错过或减少“三包”有限期。业内人士建议,家电卖场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适当“放大” “三包”期限。如对于空调等需要安装的家电产品,建议其“三包”期从安装之日起计算较为合理,其他家电产品也可从送货之日计算。同时,专家提醒消费者,无论商家如何承诺,消费者最好事先明确商品的“三包”规定,或和商家约定“三包”的计算方法,并且最好有书面协议,以便日后维权。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作者:
记者 张 燕 实习生 袁地力 通讯员 洪浩平 葛荣国
编辑:
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