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30日讯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9月起,我市再次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比上年提高了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比上年提高了0.7元。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70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6.0元、5.3元四档。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70元提高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7元上调为6.4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此外,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同样也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