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后,在绍兴市从事交通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按比例缴纳保证金,以防范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绍兴市从2004年开始在建筑企业中试行欠薪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有关部门可以先从保证金中支取工资发给农民工。《通知》将这一制度推广到了交通建设领域。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均属适用对象。施工企业用工后15天内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扣除合同价的2%,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为方便农民工维权,绍兴市及各县(市)交通行政部门将各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将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等行为,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