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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出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Email不能想发就发

   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医疗服务广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必须先征得对方同意,发布虚假广告可能面临单位与个人“双罚”……浙江省近日首次出台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广告法》多项漏洞,为消费者撑起一把新的保护伞。

  医院、患者、专家一个都不许上

  当前虚假医疗广告中惯用的一个伎俩就是邀请一些所谓的“名医院”、“名专家”和“康复患者”来现身说法,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虽然许多消费者在受骗上当后都对这些广告有了免疫力,但对那些重病在床,尤其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任何一个“可以治愈”的承诺都会激发他们无限的渴望。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面对当前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类广告服务广告管理难度较大、市民投诉集中的情况,《条例》专门设置了另外三重“关卡”,大大提高了发布此类广告的门槛。第一关:发布广告须经前置审查,即便是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再到本省发布的,广告主也必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第二关:专业刊物以外不准发布。对于允许发布的内容,条例也做了严格限定,包括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等联系方式共八种。对于已发布了虚假广告的单位,《条例》还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广告E-mail我不同意就不能发

  电子邮件已成为现代办公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许多邮箱里却整页整页地塞满了广告邮件。“想要的找不到,不想要的到处都是。”杭州一家企业主管郑先生表示非常无奈,出差两天没看邮箱,打开一看竟然差点被爆满,有2/3是广告的。在他的朋友同事中,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为规范网络等新领域的广告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广告商在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之前,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违者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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