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5年出台的《劳动法》,就有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为什么现在才开始制定具体办法?业内人士究竟怎么看待这样一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此,记者昨天分别采访了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以及资深劳动法专家、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科长王根生。
带薪休假时机已成熟
劳动保障专家与劳动部门官员解读
记者: “带薪年休假”政策拟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机?一个假日的设置,最重要的目的是什么?
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早在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一直没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这其中有很多客观原因,比如,带薪年休假制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会影响很多企业的效益;一些单位或企业缺乏职工福利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任何一件新生事物的产生,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职工休息时间的保障亦是如此。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作了修改,工作时间从原来每周工作44小时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1995年5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了5天工作制。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使每人每年的法定休假日达到114天。黄金周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充分的休息时间,从劳动者角度说是一个进步。
当初推黄金周概念,更多的是出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经济目的,但目前,整个社会的消费早已升温,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较快增长态势,黄金周也暴露出弊端:较长而集中的假期给一些旅游景区、景点带来接待压力、安全隐患,人均旅游资源紧张。
带薪年休假制度更符合劳动者的需要,职工对年休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国务院发出征求意见的时机显然已成熟,切实维护公众的休假权以及保证休假质量,成了政府制定新的休假制度的目标。
相关法律责任必须明确
记者:作为业内人士,您怎么看待这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呢?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科长王根生:
休息权从“纸”上走向现实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具体权利。早在1991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而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
但直到今天,一直没有制定出台这方面的具体行政法规或政策。由于缺乏法制的强制执行力,对用工单位尤其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约束力较弱。究竟执不执行,还是企业说了算。目前,在一些非公企业中,依法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非常少。而如果能在国务院层面出台专门规定,显然非常有利于让“带薪休假”制从“纸面上的权利”真正走到劳动者群体当中。
相关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
不过,就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与现实的社会实践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的。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不同的劳动条件在立法和执法安排和实施时都有优先序位。带薪休假虽也是重要的劳动条件,但比起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劳动基准条件,显然属于次列。而当前,有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连最基本的劳动基准条件还得不到保障,比如,工资被拖欠,没享受社会保险。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要享受“带薪休假”权简直可望而不可及。
要把“带薪休假”权落到实处,法律责任的刚性规定问题就需要在立法中突显,比如,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将会受到怎么样明确的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这项权利。
规定条款需进一步细化
“在规定内容中,一些条款还有待科学化,特别要做较平衡性、兼顾式、前瞻性的安排。”王根生说,比如在年休假的成立要件上,草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规定,对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而言,较好认定,但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承担且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的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会带来实践中很多难题,况且中断多长可视作连续工龄,目前也没明确标准。
同时,“带薪年休假”的标准是每10年为一档,这是否可稍微再分得细一点?因为以往在制定劳动基准方面的政策比如医疗期时,一般是以5年为一个档次标准。粗细结合,比例适当,应当是立法的选择。
此外,如果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待遇如何确定?日工资补偿待遇,按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还是按单位上月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或时间再拉长一些,以年为单位?
国外带薪休假制较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完善的带薪休假制度,享受假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日本,“带薪休假”是普遍做法,已形成一种法律文化。意大利人每年平均休假长达42天,相对较短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年平均休假也有28天和37天。可见,作为福利制度一部分,劳动者能否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带薪休假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执政人性化程度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