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12岁的孩子到溜冰场溜冰,摔了,左手臂两处严重骨折。溜冰场却让他自行到就近医院医治。家长问:家长监护不力有责任,但溜冰场就一点责任也没有吗?昨天下午,一起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纠纷在杭州市消保委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功。
阿杰今年12周岁,是杭州某校的初一学生。10月6日,他和15名同学去西城广场溜冰场,花钱买票入场溜旱冰。阿杰换上旱冰鞋,刚站起来便摔倒在地。
在溜冰场无人救护和帮助下,阿杰右手托着左臂自行去了医院,而溜冰场的人只向他要了家长的电话号码并通知家长。经诊断,他的左手臂前端尺骨、桡骨两处骨折。阿杰目前在家疗养医治。据了解,阿杰还将在明年继续进行手术治疗。
这期间,溜冰场相关人员去看望过阿杰。
“主管刚提拔上来的,遇到这样的事慌了!这方面我们以后要加强管理。”溜冰场的管理方——杭州神采飞扬娱乐有限公司面对家长的质疑,如此解释。
阿杰的母亲认为,溜冰场没尽到职责和安全保护义务,先让未成年人随意进入溜冰场,现场没有明显的标识,事情发生后也没有救护人员,工作人员也没帮着把孩子送到医院。
阿杰父母投诉到杭州市消保委,索赔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3.2万余元。在调解之前,消协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过,发现场所确实并无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灯光昏暗、声响很大。
但溜冰场坚持认为,他们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只从道义上补偿2000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浙江实施的《消法》明文规定,“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看来,溜冰场不可能一点责任也没有。
阿杰的父母说,调解不成功,不排除走上诉讼的道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