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罪犯余某,现年38岁,柯城区人,1996年5月因犯贪污罪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入监后,余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先后多次减刑。近两年,又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12月4日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临时法庭开到了省第一监狱,这次开庭关注的不是当事人有没有犯罪,而是关于4名罪犯当事人的减刑问题。
案件中的4名当事人都是省一监的服刑人员,案件由市中院刑二庭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部分监区民警和近百名服刑人员参与了旁听。执行机关省一监狱的代表宣读了对4名当事人呈报减刑的意见。法庭随后开始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考核期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4名当事人所在监区分管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的证词。衢江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也参与了庭审,并对4名罪犯减刑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意见。
市中院刑二庭庭长范德根介绍,以往审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是通过执行机关提请建议书,法院根据罪犯案卷进行不公开审理。“这样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能充分发挥服刑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做到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还能起到使服刑人员了解案件的庭审过程以及适用条件,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进他们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的良好作用。”
最后,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对3名当事人减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裁定,对在减刑呈报期间破坏劳动纪律的一名当事人章某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案件当事人余某等4名服刑人员对审理结果表示满意。他们认为,公开审理减刑案件,直接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又充分听取了证人证言,审理过程透明,结果自然让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