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
31岁的桐庐男子吴某,一人身兼两个单位的业务员,平均一个月有8000元左右的收入,但仍不够满足其支付赌资的需要。他先后多次将客户支付给单位的货款挪归个人使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公司。昨天,他被余杭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吴某从1999年12月开始一直在一家化工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推销电泳漆,有固定工资收入。2003年开始,吴某又在另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按吴某的说法是兼职业务员,负责销售并回收货款上交公司,薪酬是按业务提成的。
依照贸易公司正常的操作流程,当吴某与客户联系好业务后就通知仓库发货。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一般都不签合同,吴某也不在出库单上签字。等发运下批次货物时,客户再把上批次的货款结清。一般结算都是承兑汇票,但因为有很多客户都是小厂或个体工商户,现金交易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付款,吴某都应及时上交公司。可是由于贸易公司在管理上相对松散,存在一些漏洞,这就为他几年来挪用公司货款提供了机会。
事实上,吴某并未按照上述流程操作,而是在货款回收环节动起了歪脑筋,将一些现金款直接打入自己账号,并用于自己的吃喝玩乐和赌博上。据查,2004年3月至今年2月间,吴某共挪用货款149077元。
据吴某称, 2006年6月,贸易公司在一次对账过程中曾发现了吴某有货款收回未上交的情况,但当时并未报案,而是让他出具欠条,并保证在年底前归还。吴某东拼西凑,陆续返还了公司7万元货款。可他并未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仍然毫无顾忌地多次挪用公司的货款,直至今年4月贸易公司向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吴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人及其家属已退清全部赃款。
余杭区法院昨天审理后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