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8日讯(记者 周娜 叶海)“我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了,新法施行后,单位就不能解聘我了,我就拥有“铁饭碗”了,这么理解对不?”
“单位很多临时工,大多年满或超过十年,从2008年起执行新法,这部人都被解除合同了,他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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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息息相关的新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疑问与困惑者仍大有人在。今天下午,浙江在线特别策划邀请有关专家举办“劳动合同法网上咨询会”,来自省内网友竞相抛出各类具体问题,甚至省外观众也来求教。
解读专家: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方火春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经济法专家讲师王旭丹
话题一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什么?
企业和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新法到底改变了什么?新法有何有利于职工的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和我们以前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以下六点是新涉及到的。
第一, 用规范的形式,规范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 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合同。第四, 明确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对于弥补传统用工方式灵活性不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劳务派遣行为有法可依。第五,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数,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协商确定。第六, 对试用期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同一劳动者身上只能试用一次。
话题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许多企业都纷纷出招应对。记者调查发现,宁波某企业在新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相继与员工终止或解除所有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有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长达5年。还有些单位陆续裁员、辞退临时工。他们认为,一旦“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需要与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来可能无法解聘不适合企业发展的职员。
解读:对于这一条款,企业和劳动者有误读。对于企业来说,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要把职工养到退休。这一条款的更大意义在于以此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员工来说,企业不能随便开除员工,保护了职工的利益,但并不是意味这等同于员工拥有了“铁饭碗”。
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仍旧可以通过内部考核、优胜劣汰等机制进行用人方面的管理,对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对这一条款多是“想把过去的工龄抹杀掉”。专家解释,倘若企业和职工双方刚好在此时赶上这个合同到期,那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到期,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然后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不合法。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