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劳动者往往会对约定条款“视而不见”,这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之一。有了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对“霸王约定”说“不!”
另外,企业对违反厂规厂纪的劳动者是有权处罚,但所处罚金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此案中,企业即使要扣除傅炎芬1500元的违约金,也不能用一个多月的工资来抵。
劳动合同鉴证章是必需条件吗?
傅炎芬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6月21日,而鉴证机关——衢江区劳动部门的合同鉴证专用章则盖于2007年11月12日,即争议发生之后。
“鉴证章盖于争议发生之后,是不是说合同此前无效?”记者带着傅炎芬的疑问,先后咨询劳动监察部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鉴证章不是合同生效必具条件,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后即已生效。
律师认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是防范出现纠纷的最有力武器,如果没有确切理解劳动合同相关条文的含义,签自己的名字时还需谨慎。另外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劳动部门、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各执一份。
加班加点有限定
傅炎芬认为:厂方以生产任务紧为由,经常让她们超负荷加班加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先,她才辞职。
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律师认为:在实行计件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抓住劳动者多做多挣钱的心理,而在计件报酬方面做“文章”,实际上就扭曲了合理的工时制度,让劳动者超规定加班,侵害劳动者权益。工时问题在我市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中颇为突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主管部门的努力,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也很紧迫。
根据上述情况,对傅炎芬的投诉,衢江区劳动监察部门在上月初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通知,并把这一结果告知了傅炎芬。但此时傅已经外出打工。那么这起争议最终该如何解决呢?综合劳动部门和律师的说法:傅炎芬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倘若对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但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傅炎芬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