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郑先生去年8月退伍后就在一家公司应聘做了经济民警。当时说好三个月试用期过后月薪不低于2500元,但结果一直到12月份,公司都没有和他签合同,薪水也低于当时说好的数目。郑先生决定,如果公司继续这样做,他就辞职不干了。
但因为没有签合同,郑先生有点犹豫:“我如果就这样辞职,是不是就拿不到任何赔偿,反而便宜了公司亏了自己?”
郑先生的担忧还是有点道理的。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王根生科长称,涉及赔偿问题,郑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时段:一个是2007年8月到2007年12月底;还有一个时段是从2008年1月1日至今。后一个时段由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就适用新法。
《劳动合同法》的第82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现在距2008年1月1日还不满1个月,因此,单位还存在一个补救期,只要在1月31日前和郑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此前的四个月,郑先生和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郑先生如果辞职时要求经济补偿,是可以要求单位担负赔偿责任的,但具体要双方进行协商。
因为没签劳动合同,郑先生不断向单位表示“自己要辞职”。“单位可能觉得我干活还可以吧,刚刚同意跟我签合同了。”在记者发稿时,郑先生传来了好消息:单位与他新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月薪2500元,单位还负责为他缴纳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