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等待陈玉兴的依然是身陷囹圄和千万罚金。昨天下午,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陈玉兴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案作出一审宣判,陈玉兴因犯内幕交易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除被追缴与第三被告王向东的4037万元违法所得外,陈玉兴还被处罚金4037万元。
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在2月11日从公司事业部经理处得知的信息不属内幕信息,因此2月12日的交易行为不属内幕交易。
省高院:
内幕交易罪认定并无不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省高院认为,原判对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符合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所指的内幕信息必须具备秘密性、重要性(关联性),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即为内幕交易。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买入或卖出杭萧钢构股票的先后两个阶段,均存在利用尚未公开且对该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事实,符合内幕交易的本质特征。
其次,符合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重要信息之一的“订立重要合同”应指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洽谈、意向、协议、草签、正本签署生效等各阶段,因为合同从洽谈意向始至签署生效各阶段的信息均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中国证监会确认,2007年2月8日为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为这一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此阶段正是合同协议、草签阶段。陈玉兴不否认合同草签为内幕信息,却认为之前的协议阶段是“正在谈判”不是内幕信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符合被告人陈玉兴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表现。陈玉兴作为多年从事证券事务的专业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范围。为避免被追究,陈玉兴让罗高峰另购手机卡与其秘密联系,且授意王向东应对调查采取隐瞒真相等方法,显见其明确行为性质和后果。
卖出股票是否减少了损失,
应比较股民群体
陈玉兴上诉认为,卖出股票行为实际没有减少损失,没有违法所得,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省高院认为:根据证券市场规律,一个消息面的波及一般会有一定的时间差,覆盖率会受信息披露范围大小的影响,即使信息已公布,还有一个进入市场传播、消化、分析,进而引起证券市场价格变动的过程时间。内幕信息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旦公开,会对股价形成重大影响,先于公众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主要目的往往为获利或减少损失。而社会大多数不知情者,最终会受到信息公开后的股价波动影响。故是否减少了损失,应相对众多股民群体,并比较终端影响确认。更重要的是,任何建立在不平等消息来源基础上实施非法交易而致财富不当增加的行为,都是对正常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陈玉兴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省高院认为,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因此,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