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信任修改密码
2007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
协议签订后,罗志泉向账户内存入了总计2637000元的资金。
协议约定,由弦银公司对罗志泉在民生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投资操作。
协议同时约定,弦银公司对账户内的资产进行管理时,罗志泉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这笔资产获得的总收益利润中,弦银公司将提取30%。
然而,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当弦银公司准备动用账户资金进行交易时,却被告知账户密码已被罗志泉修改了。
弦银公司当即告知罗志泉违反了约定,并表示罗志泉此举是对自己的不信任。
而罗志泉封存账户的理由也言之凿凿。他在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情况时发现,弦银公司购买的股票全是垃圾股,而且“当时处于亏损状态”。而先前约定的0.8‰的佣金也还是3‰。
更让罗志泉难以理解的是,有时两三天时间,账户的交易金额就达到了几千万元。“弦银公司在频繁地买入卖出。”罗志泉说。
朋友的一句话更是让罗志泉提高了警惕。“每笔交易,不管买进还是卖出,都要付给证券公司佣金。而有些公司频繁地交易,就是为了从证券公司那里拿佣金的回扣。”罗志泉告诉记者。
“我感觉他并不是在为我选股炒股,而是只为拿那个回扣”。对侯典名失去信任的罗志泉,无奈之下单方面修改了账户密码,拿回了资金,中止了与弦银公司的委托资金管理。
法庭对簿
此后,弦银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罗志泉改回密码,但都被罗志泉拒绝。意识到双方已不可能继续合作后,弦银公司转而要求终止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同罗志泉分享资金利润。
罗志泉是在2007年8月1日修改了密码,而截至2007年7月31日,账户资产总值已增至2908000元,盈利271000元。
但这一要求同样被罗志泉拒绝。
索要无果,弦银公司将罗志泉告上了浙江省慈溪市法院。
原告弦银公司要求解除《弦银国际资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同时,还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委托资产收益81300元。庭审中,弦银公司将81300元变更为80129.17元。
罗志泉不认同弦银公司的诉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弦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弦银公司返还资金管理费45000元。
遇到纠纷后的罗志泉开始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只有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才可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弦银公司只是一家咨询机构,并没有被批准进行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