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非法经营,当然合同无效。”罗志泉说。
由于是私募基金第一案,慈溪市法院副院长吕宇亲任本案审判长。
吕宇告诉记者,从本案资产管理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是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管理被告的资产,并在资产增值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委托合同。由于该协议的委托事项较为特殊,涉及对委托人股票账户的管理,所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慈溪市人民法院查证,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很明显,弦银公司与罗志泉的协议,超出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才无效。”吕宇说。
证券业务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属于须经批准的国家限制经营的业务。因此,慈溪市法院最后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弦银公司不但没有得到收益分成,反而还“蚀了一把米”。
该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它所收受的45000元资产管理费也因此成为非法所得被收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吕宇介绍。
2008年1月11日,慈溪市法院在下达判决书的同时,还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弦银公司45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私募也阳光
弦银公司总经理侯典名曾表示,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因为它“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他还称,“在未来的中国,公募基金只能作为私募的追随者,甚至是抬轿者。”
罗志泉也乐于接受这样的观点,在同弦银公司合作的同时,他在深圳还同另一位私募基金经理有着业务关系。他就是被称为“阳光私募第一人”的赵丹阳。
“那边运作很正规,很规范。在2008年1月,股市大跌之前,赵丹阳清盘离场,并把资金都退还给我们。”罗志泉说。
据深国投数据显示,赵丹阳旗下基金“赤子之心(中国)”近六月增长率仅为8.61%。而赤子之心(中国)2期成立以来的累计净值增长更是仅为20.43%,这与去年偏股型开放式基金动辄超过100%的年收益率相比相去甚远。
然而,赵丹阳此举在业界仍被认为明智和勇于担当。
作为一支私募基金,“赤子之心”采用了合法的信托投资理财形式,从而避免了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灰色状态,赵丹阳本人也因此获得“阳光私募第一人”称号。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秀华认为,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必然广泛兴起,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还是应该采取易疏不易堵的政策。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摆脱法律界定的真空地位,除了采取信托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等合法形式,有效规避风险,从而实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双赢。